《國家計委關于調整藝術院校學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》中關于藝術院校的收費做了明確的規定。
第二條規定“根據藝術院校生均培養成本,并考慮學生承受能力,將學費標準由目前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調整為最高不超過1萬元。在規定幅度內,培養成本和就業后收入較高的表演、導演、攝影、指揮、美術等專業的學費標準可從高確定;需要國家重點扶植的專業和培養成本相對較低的理論、教育等專業的學費標準應從低確定。具體學費標準,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校主管部門根據各藝術院校不同專業的培養成本、生源情況及學生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,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,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,同國家計委、教育部、財政部及業務主管部門備案”。
第三條規定“調整學費標準應同提高獎學金、助學金和特困生補助相結合,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貸學金制度。藝術院校在公布新的學費標準的同時,要將新的獎學金、助學金和特困生補助的發放條件、辦法等一并公布。獎學金、助學金和特困生補助的發放金額不應低于學校當年收取學費金額的20%。對來自貧困地區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,學校應采取一定的措施減免其學費、住宿費,并給予特困生必要的生活補助,確保家境困難的學生完成好學業”。
規定“學校不得隨意向畢業生收費。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藝術院校收費的監督檢查,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”。
第五條規定“學校不得隨意向畢業生收費。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藝術院校收費的監督檢查,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”。